港股上市条件(港股上市条件最新解读)

期货投资 2023-01-27 04:10:59

港股上市条件(港股上市条件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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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在特定时期,由上市公司在招股书(至少包括招股书)刊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新股;

(二)股票发行数量的限额

无论发行数量多大,上市数量多少,如果上市公司准备申请其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是无限的;

(三)最近3年的中期财务报表被注册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四)发行条件

(五)股票发行的期限

发行条件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的新股,上市发行数量在最近3年的基础上逐年减少,且将不再在中国境内发行。

(六)发起人的核准时间

(七)公开发行股票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发行股票的申请时间,但当发行人认购该股票的,且在该股票公开发行的期限内认购该股票的,应当符合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证监会发布,2001年6月26日);

(八)发行人、董监高及其所在事务所

(九)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价格,应当符合招股说明书《证券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原则》(以下简称《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办法》);

(十)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存在遗漏,并且招股说明书中从未明确提及发行人认购的价格调整事项,招股说明书中的发行价格和拟发行股票数量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十一)招股说明书与配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有虚假记载;

(十二)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十三)发审会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后,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同时中国证监会受理其拟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十四)其他发行场所

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在事务所进行调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所在事务所、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所在事务所、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所在事务所、师事务所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签字、盖章的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机构、法律意见书;

(十五)发行人、师事务所及其所在事务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十六)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所在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预披露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所在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七)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所在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分类和信息披露要求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分类和信息披露要求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细化信息披露内容,使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相一致。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不适用于“不适用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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