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原油期货交易规则(中国原油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投资 2022-12-11 05:15:59

美原油期货交易规则(中国原油期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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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交易品种

第三章 交易对象

第四章交易方法

第五章 交易场所

第六章交易成本

第七章 合约的介绍

第八章结算价

第八章 交易月份

第九章 结算价

第十章 美原油期货结算价

第十章 保证金

第十章 交易种类

第十一章 报价方式

第十二章 停止交易

第十三章 最后交易日

第十四章 违约状况

第十六章 被批准为负数或负数

第十四章 最后交割日

第十五章 合约价值

第十六章 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交易的盈利是根据所交易的原油期货合约的条款、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盈亏结算价及交割手续费等因素确定的。

第十七章 最后交易日

第十六章 交割日期

第十六章 交易所为上市的原油期货合约提供交割场所。

第十七章 最后交易日

第十八章 结算价

第十九章 能源中心交易合约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一章 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二章 持仓限额

第二十三章 交割月份

第二十三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五章 仓单有效期

第二十六章 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七章 中立仓交易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章 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九章 仓单转让货款

第二十九章 最后交易日

第三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章 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章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条 会员名单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按规定收取会员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第四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每一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保证金可以增加交易保证金,具体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易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第四十二条 当日无负债结算

第四十三条 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持仓限额。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持仓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对该会员、客户进行临时调整:

(一)、持仓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二)、持仓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持仓超出持仓限额规定的;

(四)、其他不属于持仓限额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交易日收市后十五分钟内通过通讯录或者发布结算信息,并对客户持仓进行风险提示;

(五)、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持仓进行风险提示;

(六)、客户应当在每一交易日收市后十五分钟内通过电子系统向交易所主机发送交易风险提示;

(七)、客户应当及时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结算,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查询结算结果。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报送交易风险提示。

第四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该交割仓库进行开具《指定交割仓库原油交易结算单》、《指定交割仓库原油交易结算单》的相关内容,由交易所提供会员授权和客户本人,在该客户开立《指定交割仓库原油交易结算单》的交易编码后,为客户开具《指定交割仓库原油交易结算单》和《指定交割仓库原油交易结算单》的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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