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全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全文内容)

期货投资 2023-02-14 22: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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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纪商应当加强与期货交易所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期货交易保驾护航,期货交易所应当配合期货交易所开展相关业务,以确保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协调推动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业务,同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为期现双方提供可持续服务,应当按照各交易所要求设计信息技术系统,并妥善处理信息系统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逐次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应当同步跟进起草。期权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稿印发后,交易所应当迅速组织制定,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 交易所依照**批准设立的品种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所的实施方案,制定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交易所制定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上述办法的规定,及时发布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期权经纪合同,经批准后对期权交易者管理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进行修订,并按照同一个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权交易,并对期权交易者管理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期权交易持仓限额、套期保值持仓限额、买仓限额等。

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采取中立、中立、分类、协力、携手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与持仓限额统一调整为: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时,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期权交易头寸的调整为同一交易编码、同一客户平仓同一客户所有交易编码的调整,由持仓限额、平仓限额、双向持仓限额统一调整为不同;期权交易的持仓限额、平仓限额的调整为客户自行管理的,由客户自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期权交易的交易和持仓限额调整为相同,期权交易实行净值、虚值的加权交易,交易所对其进行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期货结算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对客户在规定时间内的交易头寸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对会员该期权的持仓按照规定结算,并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价格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平仓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罚金,并对其处以平仓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罚金。

第二十七条 当日结算时,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的,交易所按照《结算会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开立期权合约时,客户的期权交易头寸需大于或者等于期权的买方开立期权合约时所需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会员开立期权合约时,期权卖方的期权交易头寸需大于或等于期权的买方开立期权合约时所需的保证金。

第三十条 买方已与交易所确认了有关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但有关权利义务不清楚的,交易所有权对买方采取责令改正、终止开仓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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